《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甲硝唑在妊娠期应用警示前后不一致,头孢菌素过敏患者和羊膜早破患者预防性用药方案前后不一致,多西环素用于人工流产术的用药方法和剖宫产术初次用药时机未明确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抗菌药物安全、合理应用。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国家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等文献,论证解决方案,提出了针对性解决建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纲领性技术准则。对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颁布,更是为长期、科学地管理和规范临床用药提供了技术支撑。
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指导原则》在妊娠期甲硝唑用药的警示方面存在标准不一致;头孢菌素过敏者和羊膜早破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给出的用药方案前后差别较大,造成具体用药选择的困惑。个别新增内容如多西环素应用于人工流产术预防性感染未说明用法用量,造成实际操作因没有依据而难以落实;剖宫产术预防性用药的初次给药时间未明确说明,使得新旧用药观念并存;克林霉素+氨基苷类联合用药方案因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而备受质疑;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指导原则》的全方位落实。笔者通过查阅其他权威文献,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指导原则》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硝基咪唑类[注意事项]指出“妊娠期早期(3个月内)应避免应用”。而在第一部分“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另外,甲硝唑说明书笼统地规定“孕妇禁用”,涵盖了整个孕期,此规定缺乏依据,建议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督促厂家修改说明书。
第一部分,“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三)抗菌药物品种选择”第4条:“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苷类”。而在“附
另一方面,克林霉素+氨基苷类的用药组合存在很大用药安全风险[2],应避免联用,因为二者均存在神经肌肉阻滞作用,联用后,因不良反应的叠加会导致患者肌肉软弱、呼吸抑制等症状[3],严重者会造成死亡[4]。《用药须知》[1]也指出 “克林霉素可增强骨骼肌松弛药、氨基苷类抗菌药物的神经肌肉阻断作用,应避免合用”。相同的警示在《指导原则》中也有,如在氨基苷类抗菌药物的注意事项中提示“任何一种氨基苷类的任一品种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药同用”。在林可酰胺类的注意事项中有“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的警示 。因此,在有更安全、有效的替代方案时,应删除克林霉素+氨基苷类联合用药组合。
《指导原则》对羊膜早破预防性用药先后有两处提到,一是在“附
虽然临床习惯将羊膜早破等同于胎膜早破,但根据胎膜的组织结构(由外层的平滑绒毛膜和内层的羊膜组成),建议还是统一为胎膜早破更科学准确。
原表述“第1、第2代头孢菌素(经阴道手术加用甲硝唑),或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即无论手术是否经阴道,都可以选用头霉素类抗菌药物。笔者认为以上表述不妥,分析如下:①以上两种手术途径不同,可能的污染菌也不同。厌氧菌是阴道常见定植菌,故经阴道子宫切除术需考虑预防厌氧菌污染,而经腹腔子宫切除术因避开了阴道,可基本排除厌氧菌污染;②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与第2代头孢菌素抗菌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对厌氧菌具有很好作用,单独预防性用药可替代头孢菌素+甲硝唑;③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六条:“预防感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④《指南》在妇科手术用药方案中特别注明“涉及阴道时:加用甲硝唑或改用头孢美唑或头孢西丁或头孢替坦”[5]。由此可以得出:使用头霉素类抗菌药物的先决条件是手术途经为阴道,经腹腔子宫切除术无指征选用头霉素类抗菌药物。故建议上述表述改为:“第1、第2代头孢菌素(经阴道手术加用甲硝唑或单用头霉素类抗菌药物)”。
“附
“附
2004年版《指导原则》明确规定了剖宫产术初次预防用药时间为“断脐带后立即给药”,2015年版《指导原则》删除了“断脐带后立即给药”的规定,但未给予相应说明,造成对此问题出现争议,在实际操作时也是各按各自的理解执行,有强调术前30~60 min给药的,有仍然坚持沿用“断脐带后立即给药”规定的,也有认为二者给药时机均合理的。《指南》[5]针对剖宫产术的预防用药给出的是 “手术开始前还是结扎脐带后给药尚无定论……”。《指导原则》未给予明确说明,《指南》又有“尚无定论”之说,那么在实际用药时究竟如何抉择?笔者认为,2015年版《指导原则》既然删除了“断脐带后立即给药”的特别规定,就意味着剖宫产术的初次预防用药时间被纳入了术前30~60 min给药的范围。但鉴于以前有过“断脐带后立即给药”的特别规定,建议《指导原则》有必要对类似于这样的关键修订之处给以说明,以正视听,达到指导用药原则的统一性。
“附件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项下的“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送检率”计算公式中,分子“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例数”未强调使用抗菌药物前的送检标本这一要求,易误导将使用抗菌药物后送检的标本例数也纳入统计范围,故应修改为“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在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标本送检例数”。
《指导原则》作为规范临床诊疗用药的基本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已经成为判别是否安全、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技术准则。文中所述的自相矛盾、论述含糊不清等问题,均是在贯彻落实《指导原则》过程中发现的、无法回避的具体用药问题。钟南山在《指导原则》前言中指出:“由于部分章节可能仍存在一些学术争议,希望大家能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因此,特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以求最终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体现《指导原则》应有的严谨性和标准的唯一性。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