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各省名称 | 项目内涵 | 依据文件 | 发文单位 | 发布时间 | ||
|---|---|---|---|---|---|---|---|
| 1 | 河北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08号) [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年9月27日 | ||
| 2 | 湖南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6号) [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2023年10月9日 | ||
| 3 | 福建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或患者用药指导,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 [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2023年10月16日 | ||
| 4 | 重庆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4号) [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2023年12月15日 | ||
| 5 | 江西 | 具有主管药师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或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的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结合住院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用药情况,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结合病情,为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3号) [ |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年12月25日 | ||
| 6 | 湖北 | 药师参与临床医生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药学监护并记录 |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字〔2024〕4号) [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2月19日 | ||
| 7 | 青海 | -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版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汇总表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4〕21号)[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 2024年4月3日 | ||
| 8 | 山东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查房,对患者的疾病发展现状、用药情况、检查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重整服务;对住院患者治疗的疗效、用药安全性等方面实施药学监护,必要时进行干预,并有相应记录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字〔2024〕10号) [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2024年4月11日 | ||
| 9 | 北京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抗水通道蛋白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11号) [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8月16日 | ||
| 10 | 陕西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结合住院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用药情况,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结合病情,为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并建立药历(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53号) [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2024年8月19日 | ||
| 11 | 四川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4年第一批新增和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6号)[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2024年9月14日 | ||
| 12 | 广西 |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综合研判患者、疾病、用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协同制定合理化、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实施药物定量计算和药物重整,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并在病程病历中体现记录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3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5日 | ||
| 序号 | 各省名称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元/住院日) | 收费金额要求 | 医保属性 | 执行/试行 时间 | 其他要求 |
| 1 | 河北 | 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 | 14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42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84元 | / | 自2023年10月10日试行1年 | 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2 | 湖南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巡诊加收)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医保甲类,自付0% | 自2023年11月1日执行 | 具备相应药学服务能力的省、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3 | 福建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医保 | 自2023年11月15日起试行1年 | 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 |
| 4 | 重庆 | 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收取)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 | 自2023年12月31日试行1年 |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 |
| 5 | 江西 | 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正式执行后,经申报、专家论证评审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自2024年2月1日执行 | 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6 | 湖北 | 住院诊查费(药学加收) | /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50元 | / | 自2024年3月1日试行2年 | 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院,提供住院诊查药学服务的药师须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
| 7 | 青海 | 住院诊察费 | 20 | 住院期间加收≤2次 | 医保甲类 | / | 中级及以上资质临床药师,限三级医院使用 |
| 8 | 山东 | 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 | 14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42元;住院天数>30的,每30天(含)加收≤42元,加收费用≤140元 | / | 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 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 |
| 序号 | 各省名称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元/住院日) | 收费金额要求 | 医保属性 | 执行/试行 时间 | 其他要求 |
| 9 | 北京 | 住院医事服务费(临床药学加收)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医保甲类 | 自24年9月21日起试行 |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10 | 陕西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 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 | 自2024年9月1日试行 | 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11 | 四川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 | 15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9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50元 | / |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 12 | 广西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 | 一级:8 二级:9 三级:10 | 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60元;住院天数>30的,加收费用≤100元 | / | 自2024年11月10日起实施 | / |